緊盯餐飲油煙污染治理
加大執法辦案力度
嚴格落實問題整改
堅持源頭治理與依法查處相結合,從嚴查處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違法行為,切實加大餐飲油煙污染案件執法辦案力度,解決群眾身邊的環境問題。
7月1日至今,全市城管執法部門共計檢查餐飲商家1100余家,糾正違法行為200余起,立案查處22起。
嚴查嚴管餐飲油煙污染
今天成城曝光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1年7月27日夜間,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總隊三支隊巡查至成華區新鴻南一路時,發現一流動商販正沿街制作燒烤、炒飯,因未使用油煙凈化設施設備,現場產生了大量油煙、廢氣。
未使用油煙凈化設施設備,現場產生了大量油煙、廢氣
“您好,請不要占用道路擺攤設點,您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執法人員賡即現場取證,責令當事人立刻整改。
執法依據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禁止影響城鎮環境衛生的下列行為:(七)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及從事經營性活動。
? 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單位或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影響城鎮衛生環境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清除。
案例二
2021年7月28日夜間,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總隊三支隊對成華區餐飲店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槐樹店一路333號“街頭串串香”油煙排放涉嫌超出排放標準。
執法人員現場調查
經過油煙凈化設施凈化后排放的廢氣應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請您提供油煙檢測報告。
由于經營者現場未能提供油煙檢測報告,執法人員當即開具了《調查通知書》,并于7月29日安排油煙檢測機構對該店油煙排放進行專業檢測,后續將根據檢測結果做出進一步處理。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案例三
2021年4月26日,彭州市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彭州市東北市街的彭州市天彭街道三易火鍋店油煙排放情況進行檢查,并由具有油煙監測資質的公司對該店進行油煙監測。
經監測,該店廚房所排油煙的折算濃度為2.72毫克/立方米,不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表2標準限值的要求,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按規定,所排油煙的折算濃度需要低于2.5毫克/立方米。
執法人員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執法人員對三易火鍋店油煙排放情況進行復查
日前,執法人員對三易火鍋店油煙排放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店已安裝油煙凈化器,且檢測發現油煙排放已達標。
執法依據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確保達標排放。
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