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油煙排放口不規范案
案情簡介
某餐飲公司廚房內部
黃浦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某餐飲公司從事產生油煙的中式餐飲服務,排煙管道通至所在大樓北側2樓頂位置排放,排放口高度距離地面不足15米,不符合環境污染防治要求。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和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黃浦區生態環境局根據該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對該單位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3840元整。
案例評析
某餐飲公司位于150米高的商辦樓內,其油煙排放口位置低于15米。
餐飲油煙矛盾除了受到油煙是否達標排放的因素之外,排放口與敏感點之間的空間關系也是重要因素?!讹嬍硺I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中規定了餐飲單位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敏感點目標距離最低不應少于10米,在高于15米的建筑物內的,油煙排放口高度應大于15米,對排放口設置上的規定,是環評審批備案中重要的審核要素。餐飲服務業不再屬于環評審批備案范圍后,執法人員適用現行有效的本市《上海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中有關條款與《規范》相銜接,對該單位予以行政處罰。餐飲單位應當合法合理設置油煙排放口,減少對周邊敏感點如居民、學校等的影響。
執法小貼士
《上海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四條(新建飲食經營場所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三)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煙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煙排放口設計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體設計規范由市環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條(油煙排放)……
現有飲食服務項目,其油煙排放方式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其油煙排放口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環境污染防治要求的,應當按照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規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和期限改造。
第十九條(違反油煙污染防治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排放油煙,或者擅自閑置、拆除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
6.2.3飲食業單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 m時,油煙排放口應高出屋頂;建筑物高度大于15 m時,油煙排放口高度應大于15 m。